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以有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为中心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丧失利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实现其债权的权利.鉴于针对主债务的给付之诉与确认担保物权的司法程序不采取强制合并模式,债权人针对主债务获得独立的执行名义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尽管在外观上具有合法性,但可能违反实质正义以及比例原则.债权人中心主义并不否定保障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亟需构建特殊的执行规则.
担保物权、控制性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比例原则、执行顺序
D914;F832.4;F279.24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JJD820012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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