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变更解除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适用——以马士基案为样本解读《合同法》第308条的适用
依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退运、改港、谨慎管货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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