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DNA鉴定的效力审查及完善路径——基于100件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通过对100件刑事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发现,在DNA鉴定司法适用中存在着对鉴定资料来源合法性审查不完全到位、鉴定机构以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为主、鉴定规范以内部规定为主无法进行程序性制裁、鉴定意见的表述方式上不尽统一等问题.因此在DNA鉴定证据能力的司法审查中,应注重审查鉴定资料证据链条保存完整性;在鉴定意见表达的规范性上,应以相似概率性方式表达;在证明力的判断上,DNA鉴定证明的内容属于自然性事实,不能直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并需要对鉴定中出现的无关性或否定性事项进行排除证明.
DNA鉴定、证据能力、证明力
中国法学会课题项目《比较法视野下的刑法预防性措施及中国实践研究》”c1s2016c16”阶段性成果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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