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法学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基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的考察
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 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 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 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 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 如和解过程中, 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 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 (如纵容强奸), 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 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 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 提升司法素质, 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 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民族习惯法、涉刑习惯法、基本人权
D90-052;D0-05;G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73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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