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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与裁判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提出了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标准, 即对原告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该标准既是对”轻微”要件的解释, 也可从”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要件引申而来.笔者认为, 重要程序性权利与当事人基于正当程序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相近似, 学界和司法审判中关于正当程序的研究成果可以成为判断”重要程序性权利”的理论和实践来源.”轻微”与”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两个要件之间区分不易, 本文提出可将行政程序违法、未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害、不可能影响实体决定正确性这三个要件作为因程序问题选择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基本框架.

程序轻微违法、重要程序性权利、确认违法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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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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