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在刑事不法与民事纠纷频繁互动的当下,传统的法律思维定式——概念性思维,难以厘清不同类型的“不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无论其逻辑前提还是推理结论都有待进一步论证,因而无法作为刑事司法的立论基础.随着科学知识的深入发展,科学的认识模式在结构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体现为从主客体认识模式向主体间性认识模式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刑事司法在处理疑难问题上便有了新的突破口:运用类型化思维模式,考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成等因素,分析各种“不法行为”之间的异同,形成关联性思考,以更灵活地处理刑事司法中的疑难.本文试以类型化思维模式为基础,简要分析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思维定式、概念性思维、类型化思维、刑民交叉案件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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