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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案例探析相关套现行为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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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行为指的是未经国家允许,以中介的形式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不同于日常生活中发生在个人与企业等之间直接进行的支付及结算的行为;对于利用“蚂蚁花呗”进行套现的行为的理解,应认清“蚂蚁花呗”尽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具有使用额度和类似于信用卡的功能特征,但其本身并不属于信用卡,行为人以虚假的交易形式为掩盖,利用“蚂蚁花呗”为他人提供套现的服务,从而改变了“蚂蚁花呗”不能直接提取现金的功能限制,属于以中介形式从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支付结算、信用卡、蚂蚁花呗、套现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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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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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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