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升即走”制度在高校聘用合同中的效力认定——以郭某诉江南大学人事争议案为例
我国许多高等学校在人事改革过程中引入了“非升即走”制度,将其作为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该种做法为有违法之嫌.为了有效贯彻“非升即走”制度,高等学校可以将教师是否具备特定资质作为续聘的条件,而不是将该制度作为解聘的事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约定为解除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将聘用合同视为附期限合同.
人事争议、聘用合同、“非升即走”规则、附条件解除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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