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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性质分析——基于陈新诉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案展开

引用
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流观点是以连续违法行为论处.但这一结论,实际是司法政策的选择结果,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未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从法理上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符合继续违法行为的要素特征.以继续违法行为论处,不仅具备法理基础,同时也符合金融监管的法治需要,更具有理论和现实合理性.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连续违法、继续违法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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