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
《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方面作了诸多新规定.在它与其他法律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上,《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原有的普通时效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原有的长期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仍应适用原规定,原有的短期时效则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在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上,应根据《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对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实施日的请求权提供溯及保护.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民法总则》第190条、第1 91条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也应作具体分析.此外,还应根据制定法和法理确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根据仲裁的不同类型完善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以及进一步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
D924.13;TG132.3;F233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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