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

引用
《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方面作了诸多新规定.在它与其他法律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上,《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原有的普通时效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原有的长期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仍应适用原规定,原有的短期时效则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在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上,应根据《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对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实施日的请求权提供溯及保护.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民法总则》第190条、第1 91条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也应作具体分析.此外,还应根据制定法和法理确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根据仲裁的不同类型完善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以及进一步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

D924.13;TG132.3;F233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4-12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8,(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