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框架下的地理标志保护——从“螺旋卡帕”商标异议复审案说起
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客体,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纳入《商标法》的框架体系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应当遵循《商标法》避免混淆误认和保护在先权利的—般规则.在保护范围上,不以与地理标志完全相同为必要,对于包含地理标志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亦应受到《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制.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上,应当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般规则,同时应当根据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实际情况,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做出必要的修正与变通.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范围、权利冲突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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