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商标标志著作权问题研究——从玛丽萨公司“Rémy Marquis图样”案谈起

引用
商标法“损害在先权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维护诚实信用的注册秩序.认定某一商业标志是否构成作品,不应随意提高独创性门槛,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可以认定构成作品.不同的作品表现出的“独创性”有高低之分,作品的独创性越高,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亦然.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有别于民事侵权诉讼的原告,通过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存在利害关系的,就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

商标、著作权、作品、独创性、实质相似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6-3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8,(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