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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方法取得口供的排除规则

引用
刑事司法对于讯问中威胁方法的认定应当从威胁内容、威胁程度、实施主体等因素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排除威胁方法取得口供的理由有确保口供自愿性和真实性、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声誉等.以严重侵犯人权的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排除后重新合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使用.对于侦查中经常作为讯问策略而共同使用的一般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基本要求是不得以损害口供真实性和基本人权为代价.司法裁判对其的排除要严格依据程序法规范,并适当考虑社会容忍度.

威胁、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声誉、引诱、欺骗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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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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