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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与司法消解

引用
对于司法实践中渐露口袋化端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尚没有系统的理论省思,口袋罪固然迎合了处罚必要性的实质考虑,却难以满足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明确性的形式要求.对于主客观罪状中的“其他”不予限定、一味基于维护秩序的刑法刚性需求、结果导向思维下放弃对客观行为定型性的坚守,甚至将“破坏”本身视为本罪的行为方式而虚置罪状描述的行为类型,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促成了该罪的口袋化倾向.对于现实中的处罚漏洞,不应依靠司法上罪名的扩张化、口袋化予以解决.消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口袋化倾向,需要合理划定“经营”的内涵与边界,对“经营”的理解受到“生产”的牵制,从行为性质而言,“经营”需有有形价值产出;归正“毁坏财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的构罪定位,“毁财”是手段,“破坏”本身并非行为方式,而是一种状态性结果:合理解读主观罪状的内涵及其客观指向,将正当理由排除在“其他个人目的”之外,“其他个人目的”不应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需要认识到毁坏的对象与生产经营的关系.

破坏生产经营罪、口袋化、毁坏、其他个人目的、其他方法

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资金专项资助”研究成果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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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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