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与责任承担考量——电梯劝烟猝死案评述
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行为是否引起风险显著增加、后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等为标准综合判断.在缺失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不会构成对侵权责任成立的补正.一般情况下,二审裁判应当以上诉请求为限,受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拘束.但在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二审可以《民诉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为依据,不受上诉请求约束径行改判.
因果关系、特殊体质、审理范围、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社会公共利益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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