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规定适用中的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三个主体、五种责任,其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向消费者履行经营者有关身份信息披露义务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此种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以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为限,披露的时间应以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出为限.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1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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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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