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为中心
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首次从程序法的角度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作出规定.但在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全国各地法院对该条文涉及的案件范围却有着多种理解,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标准不统一已经成为突出问题.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简单套用实体法的相关概念,而是应在正确辨析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立法目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与载体以及网络环境与物理空间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和信息网络的技术特点,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做狭义的解释.
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
D923.4;F204;F06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5YZD03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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