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
公司危机阶段形成的股东债权,于公司资不抵债情形下,清偿序位劣后于普通债权.但该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在我国并无制定法上的依据.就其法律依据,本文从法律续造视角,将其定性为“全部残缺型体系违反法律漏洞”,并采取“创制性的补充”方式进行填补,从规范目的、平等原则、法理念、事物之性质四方面进行证成,且特别关注了规范对象与规范手段上合目的性.应强调的是:本文系针对法律漏洞填补缺乏范式的情况,尝试按照法学方法论,遵循“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甄别→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律漏洞填补方式的选择、试错、证成”的步骤进行法律续造.以期通过这样的思想路径,让漏洞填补在理性的论辩中进行,尽可能使得法律适用获得更多的确定性.
股东债权劣后清偿、法律漏洞填补、创制性的补充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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