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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电信案”对跨界破产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突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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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利益中心是跨界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国际社会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对主要利益中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大量阐述,其中不乏互为矛盾的司法判决.近期由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审理的“巴西电信案”,是美国法院论证主要利益中心问题的经典案例,明确在《美国破产法》第15章语境下的主要利益中心认定应当以外国代表人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为准,如果此前外国代表人从事的破产活动足以改变债权人的合理预期,则该破产活动发生地即可能成为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中国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充分参考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解读与适用,以完善本国的跨界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

跨界破产、主要利益中心、巴西电信案、《美国破产法》第15章

中美富布赖特博士生子项目国家留学基金的支持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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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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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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