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责之诉中的审查思路探析——以协调处理导致拖延履行为视角
在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履责之诉中,法院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责,既不能只看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答复,也不能只看答复内容是否满足举报入主张,而应当在明确履责之诉基本类型的前提下,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履行具体法定职责的现实可能性和实际程度,审查行政机关最终有无“实质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职责.
履责之诉、不作为、不恰当履行、法定职责
F272.92;D922.1;D669.6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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