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教育管理领域的适用——以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为例
“于某诉北京大学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但首要问题是高校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正当程序原则是执法活动所应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也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通过程序来确保其决定的公正性.北京大学在对于某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并未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未履行正当程序原则,因此而被判败诉.
行政诉讼、正当程序、教育管理、博士学位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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