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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

引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使得刑事案件明显区分为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理念在这两类案件中均应得到贯彻.在不认罪认罚案件中,更为强调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和充分行使,即辩护的“充分性”;律师的辩护应当以定罪量刑问题为主线展开,同时也需进行程序性辩护并承担对权利进行救济的职责;辩护的重心在审判阶段,辩护方式较为激烈.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诉讼流程明显加快,辩护空间缩小,更为关注律师参与的实质效果,即辩护的“实效性”;必须通过律师在关键环节(如第一次讯问)、关键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和合法性;辩护的重心前移至审前阶段,辩护方式较为温和.由此,传统的“一元辩护观”有待向“二元辩护观”转变.

认罪认罚、有效辩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2018-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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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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