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中合理信赖
对于表见代理,因立法规定模糊,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此争论较大.表见代理涉及本人、表见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表见代理制度并非罔顾本人利益,一味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动态安全,也是出于各方利益关系平衡,使得个人权利的静态安全和社会交易的动态安全得到合理协调.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买卖合同、项目负责人、合理信赖、表见代理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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