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的程序冲突与协调
上市公司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在管理人负责模式下,实践中需保留公司原意思机关,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考虑到重整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最高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明确专家咨询意见出具顺序、时间、形式等程序衔接事项.
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会商机制
D9;F275;C939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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