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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之诉附带审查诉讼要件问题研究——以遏制滥诉为目标

引用
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卓著,意义重大,基本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目标.此项改革的核心是将关乎诉之效力的诉讼要件从诉之成立条件(起诉要件)中分离出来,审查后移,立案阶段一般不再审查诉讼要件.立案登记制在充分保证诉权的同时,也导致一些不具备诉之合法性要件的案件进入法院.被诉当事人不堪其扰,迫切要求人民法院在适当的诉讼程序中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高效排除无效诉讼的侵扰,而人民法院除加强诚信诉讼宣传、教育之外,需要较为系统、有法可依的遏制手段.立案登记制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安排、支撑和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应当探索建立在立案之后,实体审理之前,将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相结合,经过合乎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快速驳回不具备合法性诉讼的制度.具体设想是将现行的“程序过度”的管辖权异议之诉进行改造,允许在此诉讼阶段附带审查诉讼要件,并及时作出处理,以期形成立案登记制的配套制度,做到有诉必理,滥诉必驳.

立案登记制、诉之效力、诉讼要件、不真正管辖权异议

D925.1;F326.22;D630.1

2018-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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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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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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