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条款的类型化适用前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显失公平案例大数据分析出发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确立了显失公平制度,并在《合同法》第54条中得以延续和继承,直至《民法总则》第151条最终完善.现《民法总则》正式实施,本文围绕显失公平新条款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着力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首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显失公平案例大数据分析出发,得出当前显失公平条款适用中存在的概念认识不清导致裁判用语的混用、法律规范重叠导致法条援引的错乱以及构成要件争议导致裁判结果的反差等问题;其次,针对《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新条款,分别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文义解释等方法,对显失公平新条款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界定、解读,以提高司法适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再次,为破除司法惯性的不利影响,细化出显失公平认定的裁判步骤,对裁判尺度进行了预估和纠偏,并明确了立案以及处置阶段的注意事项,以指导司法实践;最后,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结合现有司法案例类型,尝试归纳总结显失公平新条款司法适用的类型化,以期进一步提高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类型化适用
D923;G80-05;F590
2018-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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