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行政争议”背景下的诉前调解问题探讨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和有限调解原则,为重新认识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立法目的支撑.行政诉讼的诉前调解机制的探索,是贯彻“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在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和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案件的范围内,可纳入诉前调解机制.在诉前调解程序设计上,须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和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并坚持有别于民事诉讼诉前调解的行政诉讼特质.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有较大的完善发展空间.应当确立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细化和扩充诉前调解范围;加强诉前调解与行政诉讼的对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升诉前调解专业化水平,建立诉前调解阶段行政调解书出具之前的司法评估机制.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诉前调解、繁简分流
DF7;D92
2018-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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