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定位及管理

引用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是执行权社会化运行的产物,承担了本应由法院直接行使的部分司法拍卖权.法院与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之间是公权力委托关系,法院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从事拍卖辅助工作的协议是公法契约.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权,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承担.基于分担执行工作量与防止司法腐败的现实考量,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来完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和执行效益原则.应当将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与委托拍卖区分开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责任.同时,应坚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选定程序”“重视过程监管”“强化事后惩罚”等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定和监管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权力委托、执行权

D925.1;F831;D630.9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3-9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7,(2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