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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引用
《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量刑规则

D91;D92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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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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