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留置权在劳动债权中的适用探讨——一种结构分析的视角

引用
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适用的一般化规定,突破了原有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限制,也给司法实践如何具体应用造成一定的困惑,尤其在涉及劳动债权以及劳资利益保护问题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容易让人倾向适用留置权.本文从债和合同结构的视角分析担保物权、留置权以及劳动债权的本质属性,认为担保物权本质在于平衡债的内部结构,降低债的履行成本,并在与外部债权的竞争中获得优先权.留置权虽系法定担保物权,但未脱离这一本质.劳动合同关系是在平等主体身份基础上缔结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虽受用人单位“有形之手”指挥从事劳动活动,但用人单位的“有形之手”又受市场“无形之手”的约束.因此,赋予劳动者留置权不仅紊乱了劳动管理秩序,破坏了劳动合同的内部结构,还使得外部市场合同反受内部劳动合同的制约,故在劳动债权中不能适用留置权.

担保物权、留置权、劳动债权、合同结构

DF4;D9

2017-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4-10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7,(1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