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构成亦或量刑规则——也谈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性质与处理
对于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有必要进一步在性质上区分为加重构成和量刑规则,但单纯以行为类型是否改变作为判断标准并不全面,对于某一规定是否属于加重构成应当从构成要件的“三大机能”出发充分检验,财产犯罪中单次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多次犯罪累计数额处理所达到的“数额(特别)巨大”仅仅是量刑规定.加重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既遂未遂、认识错误、犯罪竞合等问题,不妨尝试将其作为一个区别于基本犯罪的新的犯罪类型来观察.单次行为构成财产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遂要求客观行为必须对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主观上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存在现实的认识,并且要注意排除行为人在行为实施中由于各种原因临时转换目标窃取其他数额较大财物的情形.
加重构成、量刑规则、数额(特别)巨大、财产犯罪
DF6;D92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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