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的再认识——兼论《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和第108条
我国已建立起以不适用说和规范说为蓝本的证明责任理论和规范体系,“真伪不明”的存在已无再行质疑的空间.证明责任分配不能套用民法理论,而是亟需建立特有的规范分层体系.规范说是在承认现行规范有效性的前提下对其的解释适用,强调分配结果的明确、统一和可预见.规范说与“谁主张谁举证”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举证证明责任概念中得到了部分缓解,其将二者统合为“谁主张于已有利事实谁举证”.举证证明责任不仅包括客观证明责任和狭义的主观举证责任,还创造性地将动态的具体举证责任囊括在广义的主观举证责任之内.具体举证责任在实践中的难题并不能得出罗氏证明责任论在我国无法适用的结论.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真伪不明、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DF7;D92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法与民法衔接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6FXC036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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