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民法总则》对于共同监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条文之间包含了对该制度相互矛盾的立场.但共同监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多项不可取代的法律职能.共同监护对《民法总则》监护规定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丰富了监护救济的途径,弥补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调和了监护人选任标准之间的矛盾,强化了监护职责的多元性,也保障了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基于此,未来应当通过对《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解释,弥合条文之间的中突,正式确立共同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共同监护、监护监督、监护资格、撤销监护人选任
D923.6;K249;C913.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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