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是判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也是判断无效合同的新标准.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无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对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抛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说法,对违反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违背公序良俗条款确定无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民法总则
D923;D6;F270-05
2017-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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