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
执行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先到先得”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发生在债务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的时候,债务清偿原则亦随之发生转化.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的落实,根本目的不在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不是以推动破产审判为目标,而是在于正确界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制度功能,理顺民事执行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循此原理,方可解释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诸多疑难问题.
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执行难、先到先得、平等受偿
D92;DF4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项目2015C37”的阶段性成果
2017-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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