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代理”规定的释评
《民法总则》继承与发展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等既有代理制度,对我国现行代理制度做了较为系统的整理与发展.《民法总则》以法律行为作为代理的客体,以直接代理作为代理基本形式,并扬弃了指定代理的分类,体现了代理制度对以往制度的合理继承.职务代理规定以及对无权代理人责任作出的详细规定等,则体现了本章对代理制度的合理发展.但是,对代理授权以及代理无因性未予明确规定、对无权代理人责任制度规定得不够完善,又说明其仍待加强;而对违法代理的规定以及间接代理制度的阙如等,则反映出代理制度一章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民法总论、代理、职务代理、违法代理
D92;DF5
2017-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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