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将意思表示概念和理论贯彻始终,构建了基本完整的意思表示规则,纠正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立法错误.此外,该章通过新设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规则、复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为暴利行为、增加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重修违法行为无效规则等,体现了《民法总则》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然而,意思表示理论贯彻的不彻底、单方虚伪表示规则的阙如、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等瑕疵,表明离完整法律行为理论要求还有明显的体系欠缺;而对于变更权的删除,既是对最新立法趋势的漠视,也体现了对我国既有立法成绩自信心不足的体现.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可撤销行为
D923;D669.5;G4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
2017-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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