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监护”规定的释评
《民法总则》立法在延续《民法通则》既有架构与模式的基础上,扩大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责,重视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特殊性,全面加深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具体制度上,新立法新创事先委任监护人、临时监护、监护人资格撤销恢复等机制,对既有规则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可操作性.但是监护制度的系统化、类型化和专业化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民法总则、监护、临时监护、监护资格
D92;DF5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劳动合同法规避行为与对策研究》”CLS2016D65”的阶段性成果
2017-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