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民事责任正当性问题的思考
在处理刑、民责任竞合的问题上,我国采行的是“刑民责任并科原则”.也就是说,被告人既要承担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民事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而不是要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报复或者惩罚.并且鉴于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继续把赔偿责任放到被告人身上,那么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因此,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报复思维,把原来那双“紧盯被告人不放的眼睛”从“被告人身上适度移开”.
附带民事、责任竞合、责任并科、从一从重
D92;D91
2017-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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