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定了8种情形,但仍有不足,如资金使用的比例、携带集资款逃匿等项的理解与适用上仍存在争议,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具体考察.责任主体的追究方面,其范围应予以一定的限制,只领取基本工资的一般业务人员等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涉案财物的追缴范围方面,应限制在由赃款赃物直接产生的基础上;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应被迫缴;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分红与利息应依法予以追缴.另外,集资参与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不应具有“被害人”地位.
非法占有目的、责任主体、财物迫缴、集资参与人
2017-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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