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重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设置的实证研究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典型特征表现为“三多三乱”,即:庭室数量多、法官数量多、案件数量多;设置标准乱、案件分配乱、裁判标准乱,导致各民事审判庭权责不清、裁判标准不统一、审判质效与审判庭设置无关、人民法庭法官和案件数量严重不足.原因在于:审判专业化背景下对民事审判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内在要求、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的现实需要、“运动式”司法下审理某类案件的当然举措、机构撤并遇阻后的客观结果、渠道不畅下法官晋升的另一种选择.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设置应以司法工作量、法官司法能力和管理幅度为依据,遵循精简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保证实现职能前提下的最少”,在目前状况下,撤销合并应成为关键.人民法庭的撤销合并则应在“两便”原则下进行,“需则设,不需则撤”.在撤销合并民事审判庭的同时,应同步加强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加强巡回审判.
民事审判庭、设置、司法工作量、管理幅度
2017-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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