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的微观透视——以构建本罪统一的裁判规则为中心
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罪的评判.
其他危害方法、具体危险、等置模式、类型比较
2017-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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