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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线型”到“回转型”——适用吸收原则量刑流程的改进

引用
在对数罪案件适用吸收原则量刑时,一般采取“先分后并”的直线型流程:先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对各罪的宣告刑进行吸收处理.在此流程下,因为吸收处理导致刑罚缩减,加上法官对各罪分别量刑时不考虑其他罪名的情况、对吸收并罚后的结果无法进行调整等原因,最终量刑结果可能明显偏轻,从而带来罪责刑不相适应、不同被告人之间量刑失衡以及刑事预防目的丧失等问题.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可将直线型流程改进为回转型流程:法官对各罪分别量刑并吸收并罚后,如果认为决定执行的刑罚明显偏轻,则重新对各罪分别量刑,同时对主罪适当从重处罚,并再次进行吸收并罚,从而保证最终的量刑结果适当.回转型流程的关键在于量刑流程回转及对主罪适当从重处罚,其正当性根据在于数罪报应刑的叠加、预防再犯可能的必要,以及整体量刑目标的选择.实践运用回转型流程时,应当注意不能跨法定刑档次从重处罚,只能提升一个量刑幅度,且原则上不得将死缓提升为死刑立即执行.

吸收原则、直线型流程、回转型流程、量刑适当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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