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包含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与心证条件3个要素.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实体条件与心证条件不得予以缩减或降低,但对于程序条件可以做出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不同的要求,从而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的隐性降低.但此种做法的正当性应以强化被追诉人审前权利保障为前提.
认罪认罚、证明标准、实体、程序、心证
本文系作者承担的2016年度北京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FXB017“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的证据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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