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适用研究
随着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我国《刑法》第182条明示的3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类型正逐渐演变为证券犯罪市场中相对“低端”的行为模式,为有效打击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类犯罪,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行《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必须随之提升.但“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极易导致刑罚权扩张,因此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规范边界进行逻辑反思与本质追问.并对经过同质性解释规则,认为符合本罪“兜底条款”构成犯罪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将该特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予以明确.
“兜底条款”规范边界、同质性解释规则、市场操纵
D922.287;F832.5;F224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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