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探析——由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切入
针对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吸收和并科规则.并科管制虽然突破了对同一行为人单一适用主刑的理论命题,但由于管制具有的保全功能明显强于惩罚功能、符合报应与预防的双重要义,为改进现有开刑罚体系和细化刑种内在结构留下了空间,因而是可取的.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表达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事政策精神,但可能动摇行为作为责任的根据、酿成重刑主义并受到司法的暗中抵制因而利弊并存,对此,一般情形下,在遵循修法要求的同时应允许法官择用刑种时有所变通.
刑法修正案(九)、异种自由刑、并科、吸收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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