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酒后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极大争议,这一问题不只与个案中具体事实相关,更重要在于对两罪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由具体案件引入,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存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两个要素,而对两个要素所持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这一分析结论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体现着重社会保护的刑事政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竞合关系、刑事政策导向
201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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