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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的案外人救济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处理.该规定将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相混淆,也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真实意愿相悖.但是,若适用案外人异议,却存在着申请执行入一方缺位和刑事认定标准较高等主客观障碍.从证明标准多元化、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客观实际来看,认定刑事涉案财物应采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因此,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当纳入案外人异议途径,并且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申请执行权,同时还应对案外人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运行规则作相应的细化完善.

刑事涉案财物执行、案外人异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申请执行人

201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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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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