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评析
海难救助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海事法律制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规定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报酬支付原则,并在该原则基础上规定了报酬的评定标准与具体承担,且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雇佣救助合同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关于雇佣救助合同下的报酬支付条件及标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未作具体规定,应依《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和确定.
海难救助、雇佣救助、救助报酬、救助公约、海商法
201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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