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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视野下公司减资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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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制度在认缴资本制视野下适用情形更加多样化,公司债权人利益失衡的状况也更加突出.我国公司法减资制度宜继续采用信息披露模式.减资无效制度无需引进,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赔偿机制可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较好保护.公司减资的通知模式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原因形成于公司减资之前的潜在债权也属于已知债权范围,公司应一并予以通知.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减资并不当然无效,只是对该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减资随着我国公司信息报告制的完善应指实缴出资的减少,是实际资产的减少.公司股东认缴期已满或出资已全部实缴的,公司未依法减资时,公司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减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认缴期尚未届至,公司对认缴未实缴部分出资减资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在未认缴部分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认缴制、减资、债权人保护

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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